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3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办公室、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十办文[2010]11号)精神,设立十堰市水利水电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十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职责划给市农业局。
(三)将主管全市水面开发和水产养殖职责、全市渔业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职责、全市渔港、水域的渔船安全秩序的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农业局。
(四)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五)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全市水利水电行业依法行政工作,拟订有关地方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负责保障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水电发展及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跨县(市、区)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指导市、县区域和县(市、区)境内流域水利规划工作。
(三)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照规定权限审查、审批全市水利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提出国家下达我市和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水利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和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全市跨县(市、区)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六)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和跨县(市、区)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十堰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汉江及重要支流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防洪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八)指导、组织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主管全市水库、河道工作;指导市内中小河流、湖库的综合治理和开发;按管理权限指导、组织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监督汉江及主要支流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及跨流域的主要水利水利的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九)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市级有关重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组织、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协调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编制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及相应农村改水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指导、组织和实施水能资源规划编制、设计审查、建设监管、水库防汛调度等方面的工作。指导、组织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二)负责市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组织全市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水利规费征收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开展全市水利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水利行业对外交流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利水电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水电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水电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十堰市境内通航河流航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农村改水工作的职责分工。农村改水工作由市水利水电局负责,市卫生局负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监测工作。
(四)将十堰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湖北渔业船舶检验局十堰检验处)、十堰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十堰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所)划给市农业局管理,撤销十堰市水产试验场。
(五)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您的位置: 2015履职尽责专题 > 行政职能 > 正文
十堰市水利水电局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15-08-21 来源:十堰市水利水电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