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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能

发布时间:2015-08-20    来源: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2]1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杈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22 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鄂政函[2012]320 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及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 十政发(2012)15 号) 等精神,组建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加挂十堰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相当正县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赋予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职能。
  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十堰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于2012年5月18日挂牌成立,是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主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辖属11个二级单位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市人民公园、市灯饰管理处、市游园管理处、市渣土管理处、市风景园林管理处、市园林花卉研究所、市四方山植物园、市市政园林规划设计院。
  —贯彻执行国家城市管理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发展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制订并负责城市管理的考评,指导各县(市)、区城管执法工作,研究、推进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场化运作进程。
  — 负责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的指挥、管理、调度、协调、检查考核、业务培训、人事管理和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数字化城管的规划、建设、运行和指挥调度。
  —负责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及主干道清扫、保洁、冲洗工作;制定行业地方标准,培育、建立、监管环境卫生作业市场,推进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负责环卫设施的维护和环卫企业的资质管理;依法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负责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及考核监管督办及建筑垃圾(渣土)挖运、处置及管理。
  —组织协调、督办检查背街小巷、临街立面容貌、出店经营、乱搭乱盖等城区环境整治工作;审批管理户外广告、标牌、景观灯饰、门店招牌、横幅布标设置。
  —负责城市绿化行业管理;行使城市规划区各类绿化用地绿线划定职能;管理新、扩、改建项目绿地面积、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查、核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移植修剪砍伐树木(含古树名木)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公园、游园、广场、绿地及国有林地的管护工作。
  —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护岸、隧道、路灯、箱体、管(杆)线、供排水、户外停车场等各类公用设施执法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夜景灯光亮化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建设以外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审批和许可;依法组织征收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建设以外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
  —负责对行使市容环境卫生、渣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食品监督、交通运输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年度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筹措和管理城市维护建设有关资金,指导和监督各专项经费的使用、审核,管理本部门依法征收的费用。
  —受理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
  —承担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设以下机构:
  (一) 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机关保卫、车辆管理、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起草有关文件、组织制订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城管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相关工作;负责行业系统内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办和内外联络工作;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协调处理突发、 应急事件,做好社会锥稳、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
  (二) 人事科 ( 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口和计划生育、扶贫帮建等工作;负责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研究提出人才需求规划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 承担党委的日常工作。
  (三) 城市管理科
  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部门业务工作;组织拟订城市管理工作发展计划及检查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网格化 管理目标的制订与分解、督办、检查、 指导;负责城市综合执法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工作日常检查考核评比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跨区域重大活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数字化城管的规划建设、指导、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 四) 市容景观户外广告管理科
  负责城区地理空间城市市容景观的规划绘制、总体设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景灯饰、横幅布标设置的审批管理工作及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夜景灯光亮化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经营单位的商招、店招设置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利用园林绿化设施、市政附属设施、 建筑物、构筑物等悬挂广告、灯饰等占用城市空间而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监督管理。
  (五) 公用事业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制订行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培育、建立、监管环境卫生作业市场,推进环境卫生体制改革及作业市场化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相关工作;负责城区主干道清扫、保洁、冲洗等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环卫作业市场化招投标监管工作;负责市容环卫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审批及生活垃圾设施的核准,依法组织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渣土挖运、处置及核准工作:参与编制市容环境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市容环境卫生突发、应急事件及接待的保障联席工作;指导城区“门前三包”工作;负责规 划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扬尘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六) 市政设施管理科
  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护岸、隧道、路灯、箱体、管(杆) 般、供排水、户外停车场等各类公用设施执法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建设以外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依法组织征收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建设以外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负责牵头完成城区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整治、改造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市政设施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 园林绿化科
  负责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各类绿化用地绿线划定; 负责新建( 扩建、改建) 项目有关绿地面积、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查、核准,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相关工作;负责临时占用绿地、移植修剪砍伐树木(含古树名木) 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各公园、游园、广场、绿地管护、考核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林地的防火、防虫、 林相改邀等管理工作i 指导、组织协调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八) 执法督察科
  负责监督、指导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渣土) 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食品监督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局系统重要执法行动的督查、协调和市、区、 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履行行政执法工作的督查、检查;负责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作风、纪律的监督、纠察和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对车辆、通讯等执法装备管理的督查;负责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12345 市民投诉服务热线) 转办、相关部门移交. 新闻媒体曝光、群众来信来访投诉等涉及城管执法事项的办理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案件质量评审。
  (九) 案件审理科
  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的审查、办理和按规定对需要经过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进行处理;负责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中案件的审查,按规定处理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制定综合执法案件处理程序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负责罚没款收缴工作,管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和暂扣物品;指导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
  (十) 政策法规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 关规定、办法和规范性文件;负责重大案件复核受理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负责与涉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各级相关都口的协调联席工作;负直开展局系统普法宣传、 培训、依法治理等工作;负责局系统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查、培训、考试、执法证件管理及执法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法律文书及执法案卷等管理工作。
  (十一) 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局机关其他科室承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及公务服务事项办理工作。
  (十二) 计划财务装备科
  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年度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报批工作;负责城市管理重点项基建设计划、会审、申报和资金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各项行政事业收费测算、报批工作;负责局系统基建项目的实施和预决算审查;参与、指导、协调局系统招投标、项目建设、油料材料供应管理等工作;负责局系统城市管理设施装备计划、政府采购和技术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统一规范管理局系统行政执法队伍的装备和执法标志;负责本部门依法征收的费用管理、财会工作监督、绩效评价、财务收支、财务统计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工作。
  (十三) 纪检监察室
  按有关规定设置并履行职能。
  (十四)离退休干部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