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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国土资源局职能

发布时间:2015-08-20    来源: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提出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建议。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地质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检查县(市)规划执行情况。参与编制审核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计划。
  (四)负责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指导、组织实施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监督管理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的实施,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及其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对矿业权设置方案预审并监督实施。管理矿业权评估和全市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地质勘查项目。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对进入本区域内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登记备案,对勘查活动监督管理。
  (十)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并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参与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参与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十一)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负责有关资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二)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提供信息资料公共服务。
  (十三)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