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 (鄂办文[2009]93 号)、 《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的通知 》 (鄂编发[2009]36 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办公室、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十办文[2010]11号)精神,设立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正县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和行政执法;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工作;
(九)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十)承办十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您的位置: 2015履职尽责专题 > 行政职能 > 正文
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职能
发布时间:2015-07-13 来源:秦楚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