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档案是一代人留下的最珍贵礼物
——访市档案局(馆)长、党组书记欧阳立
时间:2015-06-08 来源:秦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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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开展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一方面是为城市的发展留存珍贵的历史史料,另一方面是为服务民众,维护民众的根本利益。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档案工作是如何服务民生的?
欧阳立:满足各项事业和人民群众基本需求是档案部门应尽职责,提供各类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参考和凭证价值的档案材料越来越受到老百姓的欢迎。
近年来,我市为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满足各项事业和人民群众基本需求,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100种专业档案目录,加大各专业主管部门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重点专业档案项目的监管力度,引领、规范专业档案的管理。逐步将各类民生档案纳入档案资源建设体系,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形成的档案应建尽建,全面覆盖。要求各级各单位树立"大档案"的观念,全面收集、全面管理。加强涉及民生方面档案工作管理,大力整合各类民生档案资源,围绕民生指导建档,从源头上加强民生档案管理,力争在档案资源体系建设服务覆盖人民群众工作中取得新成效。
记者: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到市档案局(馆)查阅档案需要哪些手续?公民在档案事务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欧阳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档案馆保存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凡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工作证、学生证、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办理查阅利用手续后,即可利用开放的档案。同时,公民还可以通过服务电话、十堰档案信息网、十堰市档案馆微信平台咨询、查询档案资料。港、澳、台同胞和侨胞,由有关机关介绍,并履行利用手续,可以查阅所需的开放档案、资料。外国组织和个人(含外籍华人),由外事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介绍,经省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档案馆办理手续后,可以利用其所需要的开放档案、资料。
从权利和义务上来讲,公民在档案事务中享有占有、使用、依法处分属于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公民有依照规定利用档案的权利;公民享有按照规定公布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公民有向国家捐赠、寄存、出售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权利,对这些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公民在利用档案时,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不得损坏档案;不得涂改、伪造档案;不得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不得擅自抄录、复制、公布档案,不得将档案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