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民李先生: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因违法经营卷烟被取消了卷烟经营资格。请问,我妻子能否在原经营地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十堰市烟草专卖局:李先生您好,对于您的这个问题,将着重审查您妻子是否承担被取消经营资格的责任,针对不同的情况作出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如果您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家庭经营”,且您妻子在登记备案名单之内,那么您妻子与您属于一个经营主体,被取消卷烟经营资格的责任由您和您妻子共同承担,您妻子在三年内不可以提出新办申请。即使提出新办申请,也将不予许可。如果您在工商部门登记时采用个人经营或者家庭经营但您妻子不在备案名单之内,您妻子与您不能认定为一个主体,您被取消卷烟经营资格的责任与您妻子无关联。这种情况下,只要符合新办证条件,您妻子可以提出申请,烟草专卖部门会认真核实情况并准予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