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卷烟零售商户向先生:我经营一家食杂批发店,持有合法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生意一直红红火火。今年9月,因孩子到外地读书,为了陪伴他,我决定到外地发展。但鉴于店铺生意好,我没有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是约定把店面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转让给好朋友韦某。10月份,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对我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我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转让给他,便暂停了店面的卷烟零售业务。
十堰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向先生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转让韦某的行为是违法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转让”后即失去了合法性,韦某属于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同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向先生虽然没有参与实际经营店面,但将许可证转让给韦某使用,持证人已经发生改变,构成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理应受到相应的处罚。